李先生起訴稱,2016年6月1日,他在被告公司的店面購買了25瓶日本清酒,以作為公司宴請之用,價款一共是6500元。買回酒之后,他發現這些清酒沒有任何中文標識,無法獲取清酒的相關信息。,,并進行10倍賠償。
對此,被告公司辯稱,雖然他們沒有中文標示,但只是違反了規定,并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也不會造成危害,因此不同意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李先生當庭出示了被告公司出具的收據一份及機打小票一張,被告公司也認可向李先生出售了涉案的清酒,雙方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根據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沒有中文標簽或者標簽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進口。被告公司出售的日本清酒未張貼中文標識,應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最終,、支付10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中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賠償損失3倍的賠償金。無論進口食品是否有質量問題,只要沒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在外包裝上添加中文標識,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就可以請求退款退貨及10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