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自然是去4S店或者汽車城了。但是海寧打工的肖某和妻子,把辛辛苦苦的血汗錢12萬多元轉給銷售經理后,車子卻遲遲沒到手,反而到手了一張欠條,這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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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18 09:11 上傳
2017年4月2日,在海寧打工的肖某,在一家汽車城內的門店里看中一輛汽車,簽訂車輛訂購單以后,肖某當場通過妻子的微信轉給了“銷售經理”楊某3000元訂金。隨后分兩次以現金方式,交付給楊某12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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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18 09:11 上傳
2017年4月9日,肖某將汽車開回了家。而當天晚上,楊某以給汽車而上牌為由,親自上門又把車給開走了。
2017年5月4日肖某夫妻又去找楊某時,楊某居然出具了一份“承諾書”給消費者, 承諾交車時間,并簽名捺印稱愿意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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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5日早上,肖某再次找到楊某,而這次見面依舊沒有拿到車,手里卻又多了一份“欠條”。欠條內容載明:楊某向肖某借款126000元,承諾歸還時間,并簽名捺印稱愿意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再無耐心的肖某夫妻向海寧市市場監督局長安分局消保委進行投訴,并提交車輛車架號、訂購單、收據、承諾書、欠條以及與楊某聊天記錄截圖等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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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18 09:11 上傳
接訴后,工作人員發現消費者提供的訂車合同、收據文本上均為楊某個人簽名,卻沒有加蓋公司公章。這是怎么回事?
很快,工作人員聯系到消費者投訴的門店負責人張某,他對此事解釋是:
肖某購車事情他們已經知道了。但這位楊某不是他們店內的員工,他們與楊某之間是“合作關系”,日常銷售中,楊某“有生意了”有時會從自己店內提車,賺取提成。消費者手上的合同及收據的確是該門店的銷售文本,是楊某拿去“用的”。但門店賬戶并沒有收這筆車款。所以消費者手上的收據訂車單上也沒有加蓋商家公章。但,消費者投訴的這輛車的確是門店的,現在還停在店內。現在楊某失蹤了,購車錢沒拿到,因此拒絕把車給消費者。但愿意配合消費者通過第三方來解決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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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完雙方表述,工作人員立即建議消費者向公安機關報案報備。
為什么會發生這種事?
消保委分析,本案值得注意的是:
首先,如果按照門店負責人所述,銷售人員楊經理不是他們員工,那么對于楊某為什么會擁有門店的購車合同、收據文本?為什么能進入該門店兜售汽車?并且簽訂合同完成訂金交付、甚至將車開走。門店無法做出合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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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18 09:11 上傳
而且門店無法提供“購車不知情”及“楊某與門店無關聯”的證據。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如果該門店無法就此舉證,那么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及產生的不利后果。
其次,該名消費者在沒有拿到購車合法手續以前,將購車款全部交付給了楊某個人,且在事發將近一個月以后,,其法律意識薄弱,繼而導致在其權益受到侵犯后,令心懷不軌之人一次又一次的有機可乘,,也差點“財、物兩空”。
消保委提醒
消費者在購買金額較大商品時,盡量使用銀行轉賬方式避免現金交易,如若現金交易,要求讓對方出具收條,對于款項性質不可隨意變更。
消費者在購車時要盡可能選擇市場保有量大,有實力、信譽好的4S店。購車合同及發票,必須要求加蓋公司公章并保存好相關票據,如購車協議,維修單、購車發票、錄音錄像等原始證據,若遇侵權,。
高效成功調解
5月12日,此事由海寧市市場監督局長安分局張海局長主持開展兩次協調會,并聯系市消保委、長安鎮司法所、鎮政法部門、長安派出所四家單位,咨詢人民法院長安法庭,對此事進行協調。最終商家同意現將車交付給消費者,然后由消費者配合其通過法律途徑對涉案人楊某進行追償。消費者對此調解結果表示十分滿意。
5月15日,肖某的妻子一大早來到海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長安分局,贈送一面“辦事高效、熱情服務”的錦旗,,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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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肖某妻子,滿含熱淚激動地說:“打工好幾年全部的積蓄都買了車,沒想到遇到這種事情,而好在這么快得到圓滿解決。感謝長安分局,執政為民,,我們從心底感受到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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