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7日中午,心心所在的幼兒園老師將一桶盛滿滾燙菜湯的鐵水桶放置在教室一邊,之后就走開了。心心在教室內走動,到鐵水桶邊上時坐了下去,導致身體多處燙傷。事發后,女孩被送至醫院救治,后又轉到溫州118醫院入院治療。在經過醫生積極救治后,病情有所好轉,并已出院。受傷部分雖已愈合,但疤痕增生,質韌、瘙癢不適,仍需繼續治療,后期還需整形手術。
李某、王某訴稱,幼兒園的老師隨意放置盛滿滾燙菜湯的鐵桶,未采取任何保護措施便離去,導致孩子被開水燙傷,被診斷為18%熱液燙傷,后期還需進行整形手術。經鑒定,女孩傷勢已構成十級傷殘。被告幼兒園則辯稱,原告系幼兒園老師王某的女兒,并非幼兒園的學生,是王某自行帶女兒來工作場所,并未盡到監護人的義務才導致本案發生;幼兒園在事故發生時馬上進行了搶救,已完全盡到注意義務,不承擔過錯責任。
,本案原告未到法定入園年齡,在被告處就學,被告負有保護其人身安全的職責,因被告工作人員管理上疏忽,致原告不慎燙傷,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原告法定監護人將未到法定入園年齡的原告送至被告處就學,應對損害后果承擔相應責任,酌情確定由被告承擔80%的賠償責任。最后,,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李靜靜 通訊員 蒼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