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份,本人在萬邦金星汽車銷售公司購買A200動感汽車一輛,賣方保證在3月底能交車,雙方簽訂了合同,對交車時間、車輛價格,稅費承擔也進行了約定,本人也繳納了定金10000元。后萬邦4S店未能按約定時間交車,提出延期交車,本人無奈同意延期。5月份,本人接到萬邦4S店的電話,稱可以提車。本人也欣然到4S店提車,讓本人未想到的是對方提出在合同基礎上加價9000元,本人不能接受。經過雙方交涉對方又提出最少加價4600元,理由是2月份沒有現車所以價格便宜,現在有車了,現車價格可以賣高一點,所以讓我加錢。這是什么道理?是4S店違約一拖再拖,不能如期交車,為何讓我在合同基礎上多出費用。在賣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明確約定,買方違約,定金不退,并賠償賣方損失。那么賣方違約,顯然應該雙倍賠償買方定金。本人提出要么按合同交車要么承擔違約的雙倍定金。對方叫囂,要么只退回10000元,要么加錢才賣車。本人十分氣憤,投訴到消協,消協稱他們管不了,,!請相關部門出面嚴懲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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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管管牛b的萬邦金星汽車銷售公司(簡稱萬邦奔馳4S店))
2023-04-24 09:4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