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改善居住環境,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館業客房、公共租賃住房除外。
第三條 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應當堅持“政府與社會聯動、管理與服務并舉、權利與義務對應”原則。
第四條 居住房屋出租實行屬地管理。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市直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納入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完善考核和監督制度,督促相關部門(單位)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規范履行職責,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組織開展聯合執法檢查活動,加大群策共管力度,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第七條 居住出租房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應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居住出租房與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九條 出租居住房屋的,應當以一間原始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
?。ㄒ唬┏鲎馊说男彰Q)、公民身份號碼、工作單位、聯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實際租住人員,下同)的姓名(名稱)、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以及性別、民族、戶籍地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
出租人與承租人終止居住房屋租賃關系的,出租人應當自居住房屋租賃關系終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送停租的承租人名單。
第十二條 房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其介紹出租居住房屋的業務完成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
第十三條 出租房屋的每個居室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個房間居住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
第十四條 居住房屋出租供多人居住,單幢建筑內出租居室達到10間及10間以上的,或者集中設置出租床位達到10個及10個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設置治安防范、消防設備設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
?。ㄒ唬┙ㄖ倢訑禐榈厣?層及以上的居住房屋,疏散樓梯不得采用木樓梯或者未經防火保護的室內金屬梯;
?。ǘ┰O置在3層及以上且僅設有一部疏散樓梯的多層居住出租房屋,應當在公共區域處至少設置一部逃生軟梯,并在各層外窗對應處設置啟用裝置。如不具備設置逃生軟梯條件的,3層以上設有外窗的居室應當設置緩降逃生繩;
?。ㄈ┓块g外窗或陽臺不得設置防盜網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確需設置的,應當能從內部易于開啟;
?。ㄋ模敯凑彰恳怀凶鈶舨簧儆?具的標準配置滅火器,并放置在明顯且易于取用的地方;滅火器應當選用3公斤以上的磷酸銨鹽(ABC)干粉滅火器或相應量的滅火器;
?。ㄎ澹┦覂入姎猱a品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電氣線路的規格應當滿足用電設備負荷要求,電線、電纜應穿金屬管、封閉式金屬線槽或硬質阻燃塑料管(PVC管)保護,并安裝斷路器或熔斷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漏電保護器)??照{、洗浴用電熱水器等大功率用電設備應設專用電源插座;
(六)除廚房外,其他部位不應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氣罐,廚房宜與其他功能區域采用不燃燒體隔墻和密閉門、窗分隔,并設置自然通風窗;
?。ㄆ撸┚幼】側藬党^30人的居住出租房屋所在的居室和公共走道應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并根據需要設置電動車統一存放和充電場所,電動車統一存放和充電場所應當與其他功能區域采用不燃材料進行防火隔離,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安裝充完自動斷電的充電插座、裝置。嚴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為電動車輛充電;
第十六條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對居住房屋實施裝修的,應當遵守房屋裝修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要求的相關規定。
建設部門負責居住房屋的危舊房治理和房產中介服務機構、物業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
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用于出租的違法建筑物、改變房屋規劃用途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確定的綜合行政執法范圍,。
電力、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居住房屋電力、燃氣的供應與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出租的居住房屋應當具備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核對承租人的身份證件,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要求報送相關信息;承租人是流動人口的,告知并督促其按規定及時辦理居住登記;承租人是境外人員的,;
(三)指導承租人安全使用電氣、燃氣等設施,對出租的居住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火災等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ㄎ澹┡浜虾蛥f助有關部門、機構、組織依法實施管理,發現有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房產中介服務機構等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出租人委托的,應當在其受委托范圍內履行出租人的規定義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委托人基本信息及委托內容由出租人在辦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記時報送。
(一)承租人為流動人口的,應當按規定及時辦理居住登記;承租人是境外人員的,;
?。ㄋ模┎坏蒙米愿淖兙幼》课莸慕Y構和用途,不得違規使用電氣、燃氣設施,發現火災等安全隱患的,及時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ㄎ澹┡浜虾蛥f助有關部門、機構、組織依法實施管理,發現有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房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居間、代理不符合出租條件的居住房屋的租賃業務。
第二十三條 具有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